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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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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七十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罚款。错误。应该是由“国税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释义如下: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应再加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协助或者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内容,更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快速、高效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1、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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